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不得拖延或拒绝。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