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不得拖延或拒绝。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