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破坏、侵占地方水电发电、供电、配电设施及管理区;在保护区内擅自进行爆破或从事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活动的,除责令限期纠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