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安装经检验合格用电装置的,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对居民生活用电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其他用电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不按时交纳电费的,除限期补交外,每日按照应交电费的3‰缴纳滞纳金,并可视其情节直至停止供电。窃电的除补交电费外,视其情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