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地方水电应当有自己的供电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上收或变相上收地方水电供电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