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承揽地方水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应的资质证明,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