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