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物价、财政、审计、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处罚的,物价、财政、审计、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