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加劳务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经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由乡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按标准工日给予农民出工补贴,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