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文件,违反本条例的,制定的文件无效,并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