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农民负担的管理,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实行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坚持定项限额、定向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