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农民负担的管理,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实行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坚持定项限额、定向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