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农民自愿集资用于兴办村、乡公益事业的,须经村民会议或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