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不合村校舍修建费)用于补贴本乡范围内乡村民办教师工资、乡办学校校舍的修建。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额度,应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由乡教育管理机构提出,乡人民政府审核,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参照同等公办教师工资标准评等定级。国家拨给民办教师的补助费要计入工资,不足部分由乡统筹费列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