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十三条已废止管理费主要用于村社(组)干部办公费、旅差费,以及其他管理性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