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十条已废止公积金主要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屯道路建设、植树造林、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和兴办集体企业。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农民纯收入的百分之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