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公积金主要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屯道路建设、植树造林、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和兴办集体企业。

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农民纯收入的百分之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