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各级国营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种源选择和引种驯化工作。

对主要造林树种的优树选择,由良种繁育单位初选,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复选。中选的优树要统一编号、挂牌,确定保存期,加强保护管理。在保存期内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