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利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拒不补办养殖证或者不拆除养殖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拆除养殖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