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在距离国有渔业水域边缘500米以内或者在国有渔业水域内进行爆破、勘探以及其他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采取保护措施。由于爆破或者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建设单位在完工后应将突出水底的残留物清除干净;拒不清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