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