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查处窃电行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