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查处和打击窃电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