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