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