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废止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因使用固定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业生产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日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