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和加工网点:(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