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公安、交通、文化、工商、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