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