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