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指定交易场所

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