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指定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