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