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