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