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