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服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