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