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两次后仍不能成立的;(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