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服务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