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