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临时警戒线,进入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