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可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及举行方式,采用的标语、口号、车辆、音响设备等,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的;

(二)游行队伍经过交通主干道、闹市区的;

(三)游行时间处于交通高峰期的;

(四)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五)将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主管机关在发出许可通知后,因出现紧急情况,仍可作出变更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