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可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及举行方式,采用的标语、口号、车辆、音响设备等,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一)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的;(二)游行队伍经过交通主干道、闹市区的;(三)游行时间处于交通高峰期的;(四)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五)将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主管机关在发出许可通知后,因出现紧急情况,仍可作出变更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