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可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及举行方式,采用的标语、口号、车辆、音响设备等,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的;
(二)游行队伍经过交通主干道、闹市区的;
(三)游行时间处于交通高峰期的;
(四)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五)将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主管机关在发出许可通知后,因出现紧急情况,仍可作出变更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