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分洪区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分洪区建设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分洪区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