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分洪区安全设施属防洪抗灾工程,其新建、扩建、改建和有偿使用,应免除各种收费,有关税收由省人民政府按其权限规定返还分洪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