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分洪区,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分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本省行政区域内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