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与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