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专利侵权案件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二)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