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推选或者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副主席中决定代理主席的人选,直到主席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直到院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直到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