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对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人事任免,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