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对暂不付表决的人事任免案,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向提请人说明情况。提请人可以撤回该人事任免案。如提请人认为应当交付表决的,可以就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