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废止

注册会计师累计受2次警告处分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3至6个月;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受2次警告处分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营业1至3个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