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责令会计师事务所暂停营业1至3个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