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用于执行业务时造成的损害赔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